□張楓逸
  近日,武漢市漢陽城管部門採取“文明接力”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,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,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“值班”,提醒市民看燈通行,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“下崗”。據悉,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,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。(6月2日《長江日報》)
  從效果來看,在行人闖紅燈遭遇法不責眾的背景下,罰款改“站崗”不失為一種簡單實用的創新手段。一方面,與機動車違法處罰,可以通過車輛年檢、駕照年審等渠道保障落實到位相比,行人違法由於缺乏相應的制衡手段,往往可以以“沒錢”為藉口一賴了之,導致罰款規定形同空文。“站崗”式處罰,無疑更具有執行力,可以落實到每一個違法者。同時,簡單的“以罰代管”不僅容易讓人產生抵觸心理,還會減輕當事人的負罪感,認為只要交了罰款就能心安理得地闖紅燈。參與交通執勤,不僅有利於維護交通秩序,還能觸動違法者的思想深處,起到警示作用。
  存在即合理,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城市交管部門開始用“站崗”取代罰款,足見這一行為的實用性。漢陽實行一周,違規下降五成,便是有力例證。不過,任何事都不能沒有規則,如果沒有程序正義,那麼實質正義也就不復存在。從法治角度審視,罰款改“站崗”仍面臨缺乏依據、有悖法理的尷尬。
  首先,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規定,“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:警告、罰款、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、拘留。”其中,適用於行人、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只有警告和罰款兩種。法無授權即禁止,“站崗”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罰,對違法者實行該處罰缺乏法律依據。其次,交通管理權作為一項法定行政行為,其行為主體是特定的,讓違法者參與執勤,有損交通管理的嚴肅性,也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。
  事實上,在罰款改“站崗”被借鑒推廣的同時,也有一些地方對其明確說不。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四川省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實施辦法》就規定,“禁止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當事人實行站崗執勤等變相處罰”。同樣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導下,地方執法實踐對於“站崗”卻有著截然相反的理解和認知,這顯然有悖於法律的統一性和規範性。
  罰款改“站崗”不能只是拍腦袋決策,必須納入法制軌道。有必要從國家立法的層面,考量引入行為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,量化具體的處罰標準,保障處罰的公平公正,經得起法律的審視。
  (原標題:罰款改站崗須於法有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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